(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黎天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黎天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负责人:周培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柳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浩泉,该公司员工。被告:黎天明,男,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诉被告黎天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之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世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绮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