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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立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孔令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立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孔令德,男,汉族,1953年5月16日生,现住镇赉县。上诉人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立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被起诉人段英明依托其与岔台乡政府签订的《合同书》,与起诉人依托几经流转后的《土地转包合同书》同时对该宗土地主张权利,土地经营权纠纷并未解决。法院应依法确认起诉人拥有争议土地2011年11月17日至2031年4月1日期间的土地经营权,被起诉人退还2012年到2014三年的良种补贴款2.02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系通过同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起诉人孔令德承包经营的土地,是通过两次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的,其诉请法院依法确认其具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具备原告资格。关于起诉人起诉要求被起诉人返还粮种补贴,因农业粮种补贴的发放范围及对象,受国家农业政策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凤林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孟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