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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政国、蒋建明与被执行人唐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政国,蒋建明,唐柱兰,双牌县何家洞乡大宅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林政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建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柱兰,男,汉族。被执行人双牌县何家洞乡大宅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林政国、蒋建明与被执行人唐柱兰、双牌县何家洞向大宅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唐柱兰、双牌县何家洞乡大宅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林政国、蒋建明案款6.2万元及利息,本院已执行2万元,尚有4.2万元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柱兰、双牌县何家洞乡大宅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