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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6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红峰浩天五金建材经销部与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红峰浩天五金建材经销部,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6704号原告北京红峰浩天五金建材经销部,注册号:110112600631805,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建材市场1厅6号。经营者朱庆峰,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北京红峰浩天五金建材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李玉林,北京蔡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2005683117,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南。法定代表人姚恒艳,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晓华,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主管。委托代理人王升贵,北京市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峰浩天五金建材经销部(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峰浩天五金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四元,由原告北京红峰浩天五金建材经销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