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许杰龙与刘荣福、刘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龙,刘荣福,刘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许杰龙,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荣福,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志彬,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杰龙与被告刘荣福、刘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许杰龙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杰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杰龙负担。审 判 长 黄慧佳人民陪审员 康伟滨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