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信谊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苏州津纯化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15号原告上海信谊粘合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明。被告苏州津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绪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谊粘合剂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津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原告上海信谊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代理审判员 沈敏兰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