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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2014)辰民二初字第359号麻阳文昌阁页岩砖厂诉辰溪县方子山页岩矿等合同纠纷服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阳文昌阁页岩砖厂,辰溪县方子山页岩矿,永州勇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二初字第359号原告麻阳文昌阁页岩砖厂,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麻阳文昌阁乡祖冲村。法定代表人,田昌锦。被告辰溪县方子山页岩矿。负责人,李远香。被告永州勇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勇。原告麻阳文昌阁页岩砖厂与被告辰溪县方子山页岩矿、永州勇福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原告麻阳文昌阁页岩砖厂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晓丽人民陪审员  米秀浓人民陪审员  米益成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