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建厂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454号原告张建厂,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11号,组织机构代码K31728542。法定代表人林伟明,系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新华,系该队民警。本院审理上列原告张建厂不服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田大队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9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传票(5月11日)、告知合议庭成员与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收到该材料。2015年5月11日,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未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厂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煜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