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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姚德林与辛亚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姚德林,男,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辛亚峰,男,1989年5月22日生,汉族。姚德林诉辛亚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辛亚峰未按期履行,姚德林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辛亚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辛亚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