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宋振辉与谭丰、广州市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辉,谭丰,广州市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52号原告宋振辉,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619。委托代理人蒋科生,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谭丰,男,住湖南省耒阳市。身份证号码:×××5659。被告二广州市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负责人叶健明。委托代理人方金贵、梁英贤,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起诉认为,2014年8月8日2时12分,原告驾驶粤L×××××号小轿车由福田镇新市场方向往荔枝墩方向横过G324线时,与由被告一谭丰驾驶的从广州往惠州方向行驶的粤A×××××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路边的花槽路灯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一谭丰负事故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192963.6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宋振辉因本次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15O00O元给原告宋振辉,该款在2015年6月25日前付清给原告宋振辉。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后,原告宋振辉不得就本次事故再向各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4159元减半收取2079.5元,由原告宋振辉自愿负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海林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