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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老民初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瀍河信用社与冯志辉、陈剑、李倩、丁润吓、艾莉莉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瀍河信用社,冯志辉,陈剑,李倩,丁润吓,艾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初再字第1号扶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瀍河信用社,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345号代表人:白松寿,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田洪超,该信用社员工。原审被告:冯志辉,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原审被告:陈剑,男,1975年7月1日出生。原审被告:李倩,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丁润吓,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原审被告:艾莉莉,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原审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瀍河信用社(以下简称瀍河信用社)诉原审被告冯志辉、陈剑、李倩、丁润吓、艾莉莉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老民初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洛民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瀍河信用社以该借款已结清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瀍河信用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瀍河信用社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09)老民初字号208号民事判决书。审 判 长  王志群审 判 员  范新生人民陪审员  任永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