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554号原告:焦某。被告:杨某。本院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 判 长 安国涛审 判 员 李功成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