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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554号原告:焦某。被告:杨某。本院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 判 长  安国涛审 判 员  李功成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