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张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张一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30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4213-1。法定代表人张清和。被执行人张一鸣,男,1976年9月3日出生,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一鸣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6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