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行非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峡行非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郑水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峡江县砚溪镇。法定代表人邹爱生。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峡)人社监薪支字(2014)08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拖欠周传文工资19000元、曾祥福工资10790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峡)人社监薪支字(2014)08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并予以送达。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峡)人社监薪支字(2014)08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峡)人社监薪支字(2014)08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男审判员 曾惠平审判员 胡瑞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