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孙某,务工。被告:金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章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盈盈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