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魏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230号原告尚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魏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财产保全费1270元退还原告尚某某。代理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