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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夏春艳、张顺平与宋宝堂、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艳,张顺平,宋宝堂,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夏春艳。原告张顺平。被告宋宝堂。被告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宝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春艳、张顺平诉被告宋宝堂、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春艳、张顺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春艳、张顺平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春艳、张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惟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