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夏春艳、张顺平与宋宝堂、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艳,张顺平,宋宝堂,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夏春艳。原告张顺平。被告宋宝堂。被告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宝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春艳、张顺平诉被告宋宝堂、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春艳、张顺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春艳、张顺平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春艳、张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惟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