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3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房山区周口店镇龙宝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与魏景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山区周口店镇龙宝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魏景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367号原告房山区周口店镇龙宝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龙宝峪村。负责人陈义,社长。委托代理人丁弘,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景亮,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山区周口店镇龙宝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与被告魏景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山区周口店镇龙宝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景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山区周口店镇龙宝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三元,由原告房山区周口店镇龙宝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