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与日照市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蔡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日照市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蔡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198号。诉讼代表人:马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增洁,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日照市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绿洲路68号(辉煌国际海港城006幢0单元405室)。法定代表人:蔡霞,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蔡霞,日照市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与被告日照市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蔡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以另行解决涉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44元,减半收取173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人民陪审员 张祥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