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执字第3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兆龙与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龙,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3428号申请人陈兆龙,男,1966年9月5日生。被执行人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毓龙组团8号401室。法定代表人:袁雨林。陈兆龙申请执行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4)第6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陈兆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4)第655号裁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栗建顺执行员 张军挺执行员 崔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