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许军辉与陈旭东、孙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辉,陈旭东,孙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209号原告:许军辉。被告:陈旭东。被告:孙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辉与被告陈旭东、孙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军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许军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