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东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东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71号罪犯赵东生,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临洮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1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东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止,于2013年4月3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服从分配,从事服装订制工作,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72.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4年被评为优秀学员。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东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