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姚斌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711号原告:姚斌,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彭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双春,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斌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斌负担。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