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5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姚敏荣与段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敏荣,段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5037号原告姚敏荣,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被告段颖,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敏荣与被告段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敏荣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敏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姚敏荣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