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南京润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邵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34号原告: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727号星光无限4栋28层2801-2809室。法定代表人:chriskalaitzi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居胜,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忠安,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润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星月大厦709室。法定代表人:邵新宇。被告:邵新宇,1971年8月6日。原告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邵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436元,减半收取17218元,由原告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林宏文审判员彭良旗人民陪审员钱志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