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汪克夫与邓建军、湖南益阳正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益阳胜峰畜牧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天和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克夫,邓建军,湖南益阳正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益阳胜峰畜牧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天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汪克夫。被执行人邓建军。被执行人湖南益阳正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益阳胜峰畜牧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天和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克夫与被执行人邓建军、湖南益阳正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益阳胜峰畜牧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天和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赫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汪克夫与被执行人邓建军、湖南益阳正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益阳胜峰畜牧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天和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审��判员张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殿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