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杨立明与高成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明,高成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925号原告杨立明。被告高成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明诉被告高成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立明负担。审 判 长  靳跃勋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陪 审 员  刘中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