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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金海、许诺等与薛晓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许诺,金宜华,薛晓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金海,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原告许诺,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原告金宜华,女,200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被告薛晓萍,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许诺、金宜华于被告薛晓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海、许诺、金宜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薛晓萍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晓萍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