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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杨艾伟、郑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杨艾伟,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负责人焦启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艾伟,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娜,女,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申请执行杨艾伟、郑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湖民二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艾伟、郑娜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二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