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瑞清与梧州尺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清,梧州尺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李瑞清。被告梧州尺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东三路2号第1幢2层201#商铺。法定代表人倪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清与被告梧州尺度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清于2015年5月12日以尚需时间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李瑞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亦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冬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