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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杨某丽与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解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82号原告:杨某,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仲发,亳州市谯城区龙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