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杨某丽与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解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82号原告:杨某,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仲发,亳州市谯城区龙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