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添添绑架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添添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08号罪犯杨添添,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罪犯杨添添绑架罪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决罪犯杨添添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88390元。杨添添未提出上诉,同案犯黄晓龙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终字第88-1号刑事判决,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杨添添的定罪量刑和黄晓龙的定罪部分;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黄晓龙的量刑部分,判处黄晓龙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提出将杨添添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0年下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2011年上半年、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4次;2010年第二季度、2011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获单项奖励三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添添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添添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琳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尉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洪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