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牛丽娟与苗国荣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丽娟,苗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牛丽娟,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会宁县会师镇民生巷**号。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5********。被执行人苗国荣,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5********。申请执行人牛丽娟与被执行人苗国荣离婚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国荣给付申请执行人牛丽娟执行款1000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1000元,剩余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苗国荣于2015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执行款600元至2016年8月;二、婚生男孩苗伟坤暂由被执行人苗国荣抚养;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承担执行费5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志勋审 判 员 康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军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