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秀兵,张顺平等与唐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兵,张顺平,彭世坤,唐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68号原告陈秀兵,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顺平,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彭世坤,女,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红,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鹏,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兵、张顺平、彭世坤与被告唐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兵、张顺平、彭世坤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兵、张顺平、彭世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秀兵、张顺平、彭世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兵、张顺平、彭世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秀兵、张顺平、彭世坤负担。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