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建锐与王效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锐,王效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赵建锐,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王效应,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执行的(2014)镇民初字第684号赵建锐与王效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效应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建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684号赵建锐与王效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