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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建锐与王效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锐,王效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赵建锐,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王效应,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执行的(2014)镇民初字第684号赵建锐与王效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效应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建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684号赵建锐与王效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