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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毅与被执行人陆健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毅,陆健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廖毅,现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被执行人:陆健超,现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廖毅与被执行人陆健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健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已向本院立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调解,先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峰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