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许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9号原告许某,农民,现住怀来县。被告郭某甲,现下落不明。原告许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霞、董江、王建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认识,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与被告结婚,于××××年××月××日在怀来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郭某乙,婚后感情一般,因之前对被告了解不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外出不归,我跟女儿后来一直在娘家居住,此后抚养孩子、孩子上学等一切花销都是娘家人给予帮助。前几年被告一年里偶尔还回来看望女儿一次,自2011年起被告音讯全无,问其父母他父母也不知他去哪里了。直到现在也无法找到被告。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人亲人是极端的不负责任。我们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我抚养女儿郭某乙,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两个和北三营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郭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郭某乙(××××年××月××日出生),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分居,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未履行夫妻义务,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孩宜由原告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郭某乙(2007年11月11日出生)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董 江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