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金山与被告祝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山,祝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李金山,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腾腾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特别授权。被告祝磊,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山与被告祝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山撤回对被告祝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金山负担。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