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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中林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中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60号罪犯赵中林,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中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中林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中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中林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原判时罚金10000元,该犯已履行完毕。峄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10月16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赵中林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接受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罚金10000元,该犯已全部履行,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中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