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怀林与郑长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林,郑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79-1号原告王怀林。被告郑长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林与被告郑长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郑长英在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康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郑长英个人所有,缴纳在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康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二、被冻结的财产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少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宦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