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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宋魁成与寇枝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魁成,寇枝(志)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宋魁成,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寇枝(志)刚,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魁成诉被告寇枝(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魁成承担。审判员  刁希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