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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邱回来与柴家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回来,柴家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84号原告邱回来,男,住焦作市博爱县。委托代理人刘亚飞,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家有,男,住焦作市博爱县。委托代理人康亚伟,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回来与被告柴家有相邻关系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回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回来承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