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冰,李永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冰。被执行人:李永玺。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月作出的(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玺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尉世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