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郑某。被告:韦某。本院2015年3月24日受理的原告郑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邓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秋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