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郑某。被告:韦某。本院2015年3月24日受理的原告郑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邓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秋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