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粉叶与被执行人徐嘉欢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江粉叶,女。被执行人徐嘉欢,男,汉族,生于1994年11月10日,正宁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江粉叶与被执行人徐嘉欢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徐嘉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粉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嘉欢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全家人受到很大精神打击,仅靠2亩承包地维持生活,再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非常困难。为解决其生活困难,促使申请人息诉罢访,本院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粉叶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