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攀科与许森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攀科,许森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朱攀科。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森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攀科诉被告许森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攀科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攀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攀科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羽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