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攀科与许森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攀科,许森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朱攀科。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森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攀科诉被告许森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攀科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攀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攀科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羽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