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鑫与李永涛、苏春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李永涛,苏春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刘鑫,男,200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法定代理人刘占明,男,1977年7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刘鑫之父。委托代理人黄鹏宇,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涛,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苏春虎,男,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代表人李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鑫以与李永涛、苏春虎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赔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刘鑫负担。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