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06-1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女,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梅某某,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景某某诉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哈民二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张万库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