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天之大信息服务部与徐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天之大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88幢(沙锡路西侧)。经营者许启宝。被告徐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天之大信息服务部与被告徐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天之大信息服务部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天之大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天之大信息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湘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