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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严建斌与苏琳、苏立东债权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建斌,苏琳,苏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严建斌,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琳,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立东,男,1992年7月9日出,汉族。申请执行人严建斌与被执行人苏琳、苏立东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戴清来执行,并依法由审判员陈忠、甘峰才、朱国建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朱国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起文 微信公众号“”